语音播报
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方:
合同签订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分包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
质量等级:
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承包内容:
二、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的15%
三、合同价格及支付:
承包价格(小写):(大写):
支付方式:
承包方承担税费,提供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发票。
当业主工程款暂不到位时,承包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并应全力配合发包方共同向业主催讨工程款;同时,因业主不及时付款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造成发包方不能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承诺不向发包方追究责任和提起诉讼。
承包方工程款的收取条件:①承包方每月日上报当月实际进度的月度工作量,该月度工作量经发包方审核后并报业主通过审定;②根据发包方与业主付款条款的约定,当发包方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在扣除约定的款项后,余款作为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③本工程约定的款项指发包方的项目总包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收取)、工程税金、履
约保证金、政府规定的各类应缴费用(如质监安监费、定额编制管理费、上级行业管理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等)、工程相关费用(指发包方代承包方先行开支的费用或工程罚款)。上述款项中,工程税金及政府规定的各类应缴费用由发包方代扣代缴,项目总包管理费及工程相关费用由发包方直接收取。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指派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代表。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工程量的确认等。承包方指派作为分包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
(一)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分包工程。
2、承包方需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出现因承包方安全防护工作不到位引起的承包方工作人员或第三人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件,由承包方处理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方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工人的人身意外保险、机械设备和财产保险全由承包方投保。
3、按照发包方要求,按时向发包方上报工程量,并配合发包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工程量确认以双方负责人签字为结算依据。
4、承包方自行负责办公场所及生活设施。
5、承包方对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如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承包方更换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返修、维修责任,费用自理。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6、承包方在本工程履约中对发包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对发包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负连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连带责任不会被免除。
7、承包方对发包方发出的指令须立即执行。如承包方认为发包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的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发包方,发包方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承包方应予以执行。若事后发包方指令确属错误的且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按以下约定处理:该错误指令被证实为发包方转发业主指令而发生的,除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若该错误指令为发包方单方面发出的,则由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8、承包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在阶段施工前十日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专项施工方案,在满足规范标准和发包方要求的前提下,经发包方批准和业主认可后方可组织施工,对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9、承包方以下人员,经监理、业主或发包方提出,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
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方应在3天内用发包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发包方有证据证明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发包方正常工作者;
(3)违反发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
(5)与承包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承包方上报工程量进行确定,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套。
3、如因本工程的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导致发包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的,承包方表示理解并承诺:前述情况,不视为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不追究发包方责任,双方共同努力促使业主履行施工合同或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工程变更
工程施工中涉及设计变更的,发包方应提前向承包方发出通知,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承包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否则承担由其擅自变更造成的所有责任。
六、隐蔽工程和中间及分项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及分项验收条件,承包方自检互检合格后,通知发包方代表组织验收(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验收合格,经各方代表在验收记录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七、工程竣工验收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发包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承包方应该在提请竣工验收前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图份。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
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20%。
2、因承包方委派施工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更换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人员,否则承包方按每人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退场,并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4、工期每延误一天,按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若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10%,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5、因本条第3款,第4款解除合同的,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承包方不配合工程量确认的,以发包方确认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方不得有异议。
6、由于承包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业主、监理、发包方的各项规定,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内部罚款),承包方应给予赔偿。
7、本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另应依照所发生费用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8、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属违约,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1)承包方擅自将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进行分包。
(2)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承包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的。
(3)承包方由于非发包方或业主的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
(4)承包方没有健全的施工管理和组织体系,进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足以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发包方的声誉面临损害。
(5)承包方已无法全面履行合同内容,尤其是发包方对业主的承诺面临不能兑现。
(6)承包方有损害发包方声誉的严重行为,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7)承包方工地代表及其管理人员不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并严重危及发包方的品牌声誉。
发生上述情形时,发包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进入本工程的人员、物资、设备应在48小时内撤离施工现场,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同时发包方有追索违约赔偿的权利。
九、质量保修
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及保修起始日按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本合同预留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15 %。待工程保修期满及业主将保修金余额返还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结清保修金。在保修期内,若发包方通知承包方的保修内容不能得到及时响应,则发包方有权使用工程保修金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工程保修金尚不足于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继续由承包方承担。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纠纷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协商不成的,可向发包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发包方执份,承包方执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方同业主签订的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发包方: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